施工架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的施工架設置、組配、材料與各式鋼管架構築規範

施工架鷹架腳手架施工構臺鋼管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框式施工架單管施工架

本主題彙整 1 部法規共 16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懸吊/懸臂式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拆除,已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檢點

    依據:營造標準§41

  • 2

    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330㎡之施工架,已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計並備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

    依據:營造標準§40

  • 3

    二公尺以上施工架工作臺寬度≥40公分、踏板密接綁固、縫隙≤3公分

    依據:營造標準§48

  • 4

    鋼管施工架採用符合 CNS 4750 同等以上型式,並於明顯處標示

    依據:營造標準§59

  • 5

    施工架以壁連座/斜撐與結構體確實連結,不與模板支撐或臨時構造連接

    依據:營造標準§45

  • 6

    禁止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作業

    依據:營造標準§47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6 條 · 現行版本
第 39 條原文 ↗

重點: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無法以高空工作車安全完成者,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第 40 條原文 ↗

重點: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330㎡等施工架,其構築拆除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計並備施工圖說、強度計算書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1 條原文 ↗

重點: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拆除,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檢點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 42 條原文 ↗

重點:施工架組配作業規定:告知作業範圍順序、禁無關人員進入、惡劣天候停止作業等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第 43 條原文 ↗

重點:構築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損壞、變形或腐蝕;竹材、圓竹之限制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第 44 條原文 ↗

重點: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保養並維持各部分牢穩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第 45 條原文 ↗

重點:維持穩定:不得與模板支撐或臨時構造連接,未連結結構體者應以斜撐補強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第 46 條原文 ↗

重點: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避免突然振動、不得放置運轉動力機械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 47 條原文 ↗

重點: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作業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第 48 條原文 ↗

重點:二公尺以上施工架工作臺:寬度≥40公分、踏板密接綁固、縫隙≤3公分、低於立柱頂點1公尺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第 51 條原文 ↗

重點: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之規定(檢查穩固、與建物牢固連接、步行距離)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第 52 條原文 ↗

重點:鄰近結構物或跨越工作走道者,下方應設斜籬及防護網防物體飛落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第 59 條原文 ↗

重點:鋼管施工架應使用符合CNS 4750同等以上型式,提供使用前確認並於明顯處標示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 │鋼管施工架之種類 │間距(單位:公尺)│ │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單管施工架 │五 │五點五 │ ├─────────────────┼────┼────┤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九 │八 │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下。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並將插銷鎖固。前項第一款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應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CNS 4750相當。

第 60 條原文 ↗

重點:單管式鋼管施工架構築:立柱間距、橫檔垂直間距等規定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第 60-1 條原文 ↗

重點:系統式施工架構築:立柱橫桿斜撐以輪盤插銷組成緊密牢固系統構架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鋼管施工架之規定。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第 61 條原文 ↗

重點:框式鋼管施工架構築:最上層及每隔五層設水平梁、防水平滑動等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梁。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