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搬運儲存
物料搬運機械化與重量分級、堆放安全負荷與防倒塌、營建材料堆置高度與退縮
本主題彙整 2 部法規共 15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物料堆放未超過現場最大安全負荷、未阻礙通道、出入口與消防設備
依據:設施規則§159
- 2
堆放物料採繩索捆綁、護網、擋樁或限高防止倒塌崩塌掉落
依據:設施規則§153
- 3
40公斤以上物品改以人力車輛/工具、500公斤以上以機械搬運,運輸路線已規劃標示
依據:設施規則§155
- 4
營建材料堆放高度未超過1.8公尺、鄰開口距2公尺以上
依據:營造標準§35
- 5
袋裝材料堆放未超過10層、每2層交錯並於5層以上內縮
依據:營造標準§36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搬運堆放處置物料應以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高等防倒塌崩塌掉落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重點:搬運儘量以機械代人力:40公斤以上宜用人力車輛、500公斤以上宜用機動車輛並規劃標示路線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重點:物料堆放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不得阻礙通道出入口與消防設備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二、不得影響照明。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重點:倉庫露存場積垛作業,作業高差1.5公尺以上應設安全上下設備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重點:高度2公尺以上積垛拆垛,不得自中間抽料,袋裝須拆成階梯狀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重點:載貨台單一重量超過100公斤物料裝卸,應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重點:不得以投擲方式運送物料,例外須設滑槽、圍屏並警示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二、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非俟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重點:營造用物料儲存堆積井然有序,不得置於距庫門或升降機2公尺內或妨礙交通處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重點:各類物料儲存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通道、電氣開關等緊急設備
雇主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
重點:樁、柱、鋼套管、鋼筋籠等易滑動滾動物件,應置於堅實平坦處並加墊襯擋樁
雇主對於樁、柱、鋼套管、鋼筋籠等易滑動、滾動物件之堆放,應置於堅實、平坦之處,並加以適當之墊襯、擋樁或其他防止滑動之必要措施。
重點:磚瓦木塊管料鋼筋等堆放於穩固平坦處,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鄰開口須距2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重點:袋裝材料堆放不得超過10層,至少每2層交錯一次方向,5層以上向內退縮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重點:管料儲存於堅固平坦臺架,防尾端突出滾落,依規格大小分層疊放置隔板
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方或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