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掛

起重機額定荷重、吊掛作業人員與指揮信號、鋼索吊具安全係數與汰換標準

起重吊掛吊掛起重機吊升荷重額定荷重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吊掛用鋼索

本主題彙整 2 部法規共 12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起重機機身明顯處已標示額定荷重,吊掛前確認荷物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依據:起重規則§18、§63

  • 2

    吊掛用鋼索安全係數≥6,且無素線斷≥10%、直徑減≥7%、扭結變形等禁用情形

    依據:起重規則§65、§68

  • 3

    吊掛作業由受訓合格者擔任,並指派專人依規定信號指揮運轉

    依據:起重規則§62、§64

  • 4

    過捲預防裝置之吊具與捲胴等間距已調整至符合規定值

    依據:起重規則§15

  • 5

    起重機使用未超過額定荷重(固定式§10、移動式§23)

    依據:起重規則§10、§23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10 條 · 現行版本
第 10 條原文 ↗

重點:固定式起重機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放寬須荷重試驗並指定監督人員)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15 條原文 ↗

重點:固定式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吊具與捲胴等間距須調整符合法定值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第 18 條原文 ↗

重點:固定式起重機機身明顯處標示額定荷重並使操作與吊掛人員周知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第 23 條原文 ↗

重點:移動式起重機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第 62 條原文 ↗

重點: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須僱用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第 63 條原文 ↗

重點:吊掛勞工應辦事項:確認額定荷重、估算荷重、檢視吊掛用具、繫牢荷物等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五、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十、引導荷物下降至地面。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離荷物。十一、 其他有關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

第 64 條原文 ↗

重點:起重機具作業應規定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第 65 條原文 ↗

重點:吊掛用鋼索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斷裂荷重除以最大荷重)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第 68 條原文 ↗

重點:鋼索一撚間素線斷≥10%、直徑減≥7%、顯著變形腐蝕、扭結者不得供吊掛使用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四、已扭結者。

第 70 條原文 ↗

重點: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不得供吊掛使用

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吊掛用具,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 條 · 現行版本
第 131-1 條原文 ↗

重點:橋梁工程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全跨吊裝工法之施工程序規定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作車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二、組立、拆除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並確認下列事項:(一)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二)工作車推進前,軌道應確實錨錠。(三)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梁節塊,應具備充分之預力強度。三、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鋼棒應標示區別之。四、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應妥實設置。五、工作車、節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六、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七、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應採取繫固措施,以防止滑脫偏移。

第 148 條原文 ↗

重點:鋼構吊運組配:超六公尺構架兩端以拉索捆紮拉緊、旋轉區內作業防擺動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卸離吊掛用具。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構上。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穩定。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鈎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