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系營建機械

車輛系營建機械與堆高機禁止搭載、翻覆崩塌防護、自設道路與堆高機操作資格

車輛系營建機械挖土機堆高機翻覆迴轉推土機鏟土機

本主題彙整 2 部法規共 10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禁止乘坐設備外之人員搭載,離座採防滑落措施

    依據:設施規則§116

  • 2

    機械作業有翻落或表土崩塌之虞時,事先調查地質地形並採必要措施

    依據:設施規則§120

  • 3

    荷重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者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未超過最大荷重

    依據:設施規則§126、§127

  • 4

    自設道路邊緣及開口部分設置防止機械翻落之設施、坡度適當

    依據:設施規則§118

  • 5

    堆高機置備後扶架,駕駛棚視線通風良好

    依據:設施規則§124、§119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 條 · 現行版本
第 116 條原文 ↗

重點: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設備外不得搭載他人,離座應採防滑落措施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第 117 條原文 ↗

重點: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10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事前依地質地形規定行駛速率

雇主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

第 118 條原文 ↗

重點:自設道路須能承受車輛荷重、坡度適當、邊緣及開口部分設防翻落設施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

第 119 條原文 ↗

重點:車輛系營建機械駕駛棚須視線良好、通風、擋風玻璃破裂不生尖銳碎片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第 120 條原文 ↗

重點:作業有翻落、表土崩塌之虞者,應事先調查地質地形並採必要措施告知勞工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第 122 條原文 ↗

重點:以道板、填土裝卸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為防翻倒翻落應選平坦處並採必要措施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

第 124 條原文 ↗

重點:堆高機非置備後扶架者不得使用(桅桿後傾貨物不致掉落者除外)

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第 126 條原文 ↗

重點:荷重1公噸以上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第 127 條原文 ↗

重點:堆高機操作不得超過最大荷重,載運貨物須保持穩固防止翻倒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 條 · 現行版本
第 69 條原文 ↗

重點: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機械有損壞地下埋設物之虞者應妥為規劃施工方法並事前調查

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