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19 總統公布 · 115.7.1 施行

115 年職安法新制2013 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

修正 19 條、新增 6 條, 並有 11 部配套子法同步上路。本頁彙整新增條文、子法清單與各階段緩衝期, 協助快速掌握合規時程。

職安署懶人包下載
6
新增條文
15-1 / 22-1〜3 / 27-1 / 51-1
19
修正條文
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
4
新訂子法
霸凌防治×2、統合管理、健康服務機構
7
修正子法
施行細則、設施規則、營造標準等

三大修法重點

01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

新增「第二章之一」霸凌防治專章,首次於法律位階定義職場霸凌,課予雇主防治、受理申訴、調查與懲處義務;最高負責人涉霸凌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2-122-222-3
02

源頭防災(設計階段就要安全)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的業主在規劃設計階段即須分析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量化編列安衛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15-1
03

承攬管理與統合責任強化

工程交付多個施工者時須指定一人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外送平台從業者納入職安保護;同步提高罰鍰額度並擴大違法資訊公布。

27-151-1
§15-1

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業主應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交付施工時應使施工者據以評估風險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監督查證其執行。

§22-1

職場霸凌定義與雇主防治義務

定義職場霸凌: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言行致勞工身心受害(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為必要)。僱用 10 人以上應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22-2

知悉霸凌之立即處理義務

雇主知悉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防止再發生、提供協助保護、進行調查或協調、對行為人懲戒。調查應客觀公正並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者應組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2-3

霸凌申訴管道與期限

勞工遭霸凌應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申訴期限:行為終了逾 3 年不受理;在職者離職日起 1 年內仍得申訴。

§27-1

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執行統合管理事項。

§51-1

外送作業者納入職安保護

數位平台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職安法部分條文(合理可行防護、一般安全衛生義務、危害告知等)及其罰則。

11 部配套子法與緩衝期

多部子法採分段施行——「已生效」指本體條文,緩衝欄列出延後施行的條文與日期。

子法名稱類型狀態分段緩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已生效
115.7.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已生效
115.7.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已生效
115.7.1
  • 116.1.1163 天後):第 3 條附表 1、第 4 條附表 2、第 5 條附表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已生效
115.7.1
  • 116.7.1344 天後):第 11-2 條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尚未收錄,上架後自動入庫)新訂已生效
115.7.1
  • 116.7.1 及 117.7.1344 天後):第 5~8 條、第 10~14 條、第 18、19 條(分兩階段)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修正已生效
115.7.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已生效
115.7.1
  • 116.1.1163 天後):第 21-3、57、185-1~185-4 條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新訂已生效
115.7.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新訂已生效
115.7.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已生效
115.7.1
  • 116.7.1344 天後):第 5 條、第 13 條第 3 項
  • 117.1.1528 天後):第 2 條附表 1、第 16 條附表 10、第 17、18、20、21 條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新訂163 天後生效
116.1.1

官方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