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支撐
模板支撐設計與作業主管、支柱基礎與繫條、可調鋼管支柱限制與混凝土澆置
本主題彙整 1 部法規共 10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高≥7公尺且面積≥330㎡之模板支撐已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計,備妥施工圖說、強度計算書及混凝土澆置計畫
依據:營造標準§131
- 2
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已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及檢點
依據:營造標準§133
- 3
可調鋼管支柱未連接使用,超過3.5公尺者每2公尺內已設水平繫條並與構造物連結
依據:營造標準§135
- 4
支柱基礎已依土質挖除軟弱土層並夯實、鋪墊板座板防沉陷
依據:營造標準§132
- 5
供模板支撐之材料無明顯損壞變形腐蝕
依據:營造標準§130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高≥7公尺且面積≥330㎡模板支撐須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計、備施工圖說強度計算書、訂澆置計畫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三、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之沉陷。四、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五、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結。六、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七、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八、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好,不得積水。九、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應舖設踏板,並於構臺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全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重點:模板支撐支柱基礎應依土質挖除軟弱土層、回填夯實、鋪築混凝土等防沉陷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二、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三、整平並滾壓夯實。四、鋪築混凝土層。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後,排水應宣洩流暢,不得積水。七、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
重點: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檢點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重點:一般鋼管為支柱:高度每隔2公尺內設縱橫向水平繫條並與構造物妥實連結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重點: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超過3.5公尺者每隔2公尺內設水平繫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重點:鋼管施工架為支柱:鋼管架間設交叉斜撐材、最上層及每隔五層設繫條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重點:型鋼組合鋼柱為支柱:高度超過4公尺者每隔4公尺內設縱橫向水平繫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重點:木材為支柱之連接、接頭及頂端貫材固定規定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三、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重點:混凝土澆置作業規定(吊桶控制出口、起重機吊運混凝土桶安全等)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二、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置地點,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及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作業。四、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員進入。五、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六、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將機具或車輛墊穩,以免滑動。七、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八、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九、澆置梁、樓板或曲面屋頂,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十一、以泵輸送混凝土時,其輸送管與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以防止混凝土噴濺及物體飛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