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落防護(高處作業)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的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帶與高架作業工時限制
本主題彙整 2 部法規共 14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二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場所已先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順序佈設
依據:營造標準§17
- 2
屋頂、開口部分、階梯、工作臺等有墜落之虞處已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依據:營造標準§19
- 3
護欄上欄杆高度≥90公分,並具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依據:營造標準§20
- 4
安全網符合 CNS 14252 或 CNS 16079 並確實張掛
依據:營造標準§22
- 5
安全帶/安全母索材質強度符合國家標準且確實佩掛使用
依據:營造標準§23
- 6
高架作業每連續2小時依作業高度給予規定休息時間
依據:高架作業標準§4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二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先後順序採取設施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重點:屋頂作業應指派專人督導,斜度/易踏穿/惡劣天候有墜落之虞應採安全措施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重點:鋼構屋頂邊緣及突出物周圍設90公分以上女兒牆或欄杆、易踏穿材料防護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重點:屋頂、開口部分、階梯、工作臺等有墜落之虞,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重點:護欄規格:上欄杆90公分以上、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重點:護蓋應具足夠強度並防滑、掉落、掀出或移動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重點:安全網材料強度檢驗張掛須符合CNS 14252或CNS 16079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一)CNS 14252。(二)CNS 16079-1及CNS16079-2。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重點: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之材料強度檢驗須符合國家標準並正確安裝使用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L=4(H-3),其中H≧3.8,且L≦10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重點:坡度小於15度且距開口逾2公尺者,得設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欄護蓋安全網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
重點:高架作業定義:未設平台護欄且高度2公尺以上,或已設護欄之高度5公尺以上等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一、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二、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重點:高架作業應減少工時,每連續作業2小時依高度給予20分鐘以上休息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重點:酒醉、身體虛弱、情緒不穩、自覺不適等勞工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