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具
安全帽安全帶配戴、呼吸防護具專人管理、噪音耳部防護與防護具維護專用
本主題彙整 2 部法規共 10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依據:設施規則§281
- 2
使用呼吸防護具已指派專人辦理危害辨識、選擇、維護並作成紀錄留存3年
依據:設施規則§277-1
- 3
個人防護具保持清潔、經常檢查維持性能、數量足夠且個人專用
依據:設施規則§277
- 4
強烈噪音場所置備耳塞、耳罩並確實戴用
依據:設施規則§283
- 5
進入營繕工程之人員提供適當安全帽並正確戴用
依據:營造標準§11-1
- 6
安全帶/安全母索符合 CNS 14253 等國家標準、錨錠可承受每人2300公斤拉力
依據:營造標準§23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供給之個人防護具須保持清潔消毒、經常檢查維持性能、備足數量並個人專用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四、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重點:使用呼吸防護具應指派專人辦理危害辨識、選擇、使用、維護並作紀錄留存3年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二、防護具之選擇。三、防護具之使用。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六、成效評估及改善。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重點: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重點:暴露高溫、有害氣體、粉塵等之虞者,應置備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重點:安全帶/安全母索材料強度須符合CNS 14253等國家標準,錨錠須能承受每人2300公斤拉力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L=4(H-3),其中H≧3.8,且L≦10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重點:隧道、坑道作業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並置備呼吸防護器材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源等必要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