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電防護
電氣機具帶電部分防護、漏電斷路器與接地、停電作業上鎖標示、活線作業防護具
本主題彙整 1 部法規共 10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電氣機具帶電部分應設防護,避免作業或通行時接觸感電
依據:設施規則§241
- 2
潮濕/對地電壓150V以上等場所之電動機具電路須設漏電斷路器
依據:設施規則§243
- 3
電氣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確實接地
依據:設施規則§239-1
- 4
停電作業電路開路後開關應上鎖或標示,防止誤送電
依據:設施規則§254
- 5
活線或接近電路作業須戴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依據:設施規則§256
- 6
通路上不得任意使用臨時配線/移動電線;電氣工作勞工須戴電工安全帽及絕緣防護具
依據:設施規則§253、§290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電氣機具帶電部分有接觸接近致感電之虞者,應設防護避免感電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重點: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架空懸垂電燈應設護罩防觸電及燈泡破損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重點:對地電壓150伏特以上等情況之電動機具電路應設高敏感度高速型漏電斷路器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重點:接觸絕緣被覆配線、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之虞者,應防止絕緣破壞老化致感電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重點:良導體設備狹小空間或觸及高導電接地物之虞場所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重點: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除妥為防護不致損傷絕緣者)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重點:電路開路後作業,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等停電作業設施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重點:低壓電路活線作業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