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

焊接熔斷之可燃氣體防爆、乙炔裝置安全器與壓力限制、動火人員資格與電焊防護

動火作業焊接熔接熔斷氧乙炔乙炔熔接裝置電焊切割

本主題彙整 1 部法規共 10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通風不充分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氧氣熔接熔斷時,已採防洩漏、防爆火災措施

    依據:設施規則§189

  • 2

    乙炔/氧乙炔熔接裝置每一吹管已設安全器,防氧氣逆流及回火

    依據:設施規則§209

  • 3

    動火作業由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並選任專人指揮監督

    依據:設施規則§216、§217

  • 4

    狹小導電場所之交流電焊機已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依據:設施規則§250

  • 5

    用火場所已設置預防火災設備,可燃性氣體滯留場所已通風換氣去除靜電

    依據:設施規則§176、§188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0 條 · 現行版本
第 176 條原文 ↗

重點: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設備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第 188 條原文 ↗

重點:可燃性氣體/蒸氣/粉塵有爆炸火災之虞場所應通風換氣除塵去靜電,不得裝用發生明火電弧之設備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第 189 條原文 ↗

重點:通風不充分場所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熔接熔斷加熱,須防氣體洩漏引起爆炸火災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固定確實套牢、連接。三、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四、氣體等之軟管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於使用時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名牌,以防止操作錯誤引起危害。五、從事熔斷作業時,為防止自吹管放出過剩氧氣引起火災,應有充分通風換氣之設施。六、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氣良好之場所。

第 203 條原文 ↗

重點:乙炔/氧乙炔熔接裝置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1.3公斤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斤以上。

第 204 條原文 ↗

重點: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發生器室,原則置屋外並與建築物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遠離明火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

第 209 條原文 ↗

重點:乙炔/氧乙炔熔接裝置每一吹管應分別設置安全器防氧氣逆流及回火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第 214 條原文 ↗

重點:使用乙炔/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於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最大儲存量等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電石量等。二、發生器室及氣體裝置室內,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並加標示。三、距離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室三公尺、距離乙炔發生器及氣體集合裝置五公尺範圍內,應禁止吸菸、使用煙火、或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並加標示。四、應將閥、旋塞等之操作事項揭示於易見場所。五、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不得設置於高溫、通風或換氣不充分及產生強烈振動之場所。六、為防止乙炔等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或管線之混用,應採用專用色別區分,以資識別。七、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載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第 216 條原文 ↗

重點:以乙炔/氣體集合熔接裝置熔接熔斷加熱,應指派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第 217 條原文 ↗

重點:使用乙炔熔接裝置作業應選任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禁用發生火花工具等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涷結。十一、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十二、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及電石。十三、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第 250 條原文 ↗

重點:良導體設備狹小空間或觸及高導電接地物場所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