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管理
交付承攬前風險評估告知、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與工作場所負責人、共同承攬代表人
本主題彙整 1 部法規共 4 條現行條文,並列出現場檢查重點。 條文引用皆經資料庫現行版本對照確認。
現場檢查重點
- 1
交付承攬前已完成風險評估並書面告知承攬人危害因素與應採措施
依據:職安法§26
- 2
共同作業已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協調
依據:職安法§27
- 3
共同作業已落實工作連繫、作業場所巡視、教育訓練指導與協助
依據:職安法§27
- 4
多家共同承攬已互推代表人並明定其負防止職災之雇主責任
依據:職安法§28
- 5
已確認承攬及再承攬鏈的職災補償連帶責任分工
依據:職安法§25
檢查重點為依條文歸納之現場自主檢點方向,實際仍以完整條文與現場狀況為準。
相關法規條文
重點: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亦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重點:交付承攬前應就交付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措施告知承攬人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重點: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連繫協調及巡視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
重點: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視為工程事業雇主負防止職災之責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